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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界热议刑诉法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”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9月06日作者:财新网

     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不但未能解决“监视居住可能成为变相羁押”的问题,甚至是要将过去的很多不合法的做法“合法化”,例如规定了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”

  “刑诉法要不就不修改,要修改,就好好修改——像这次关于羁押措施,就几乎没什么变化。”刑辩律师许兰亭的发言,赢得会场一片赞同。

  自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(下称刑诉法草案)进行初次审议后,刑诉法修改引发各界广泛讨论。草案中有限进步和部分倒退之处,让奔走于法治一线的刑辩律师尤感忧心。

  9月5日,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的“刑诉法修改下的中国律师业”研讨会上,刑诉法草案中关于“取保候审”和“监视居住”的规定,成为焦点话题之一,与会人士呼吁此次刑诉法修改应体现尽量“不予羁押”的精神,完善审前羁押程序,放宽保释条件,以顺应世界潮流。

 

难解“取保候审难”


  与会律师认为,国内一直存在“取保候审难”问题。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的和怀孕妇女可以取保候审,但是现行司法解释中已有,而此次修法,居然没有将这两条纳入,实际上是对取保候审条件的进一步限制。

  此外,与会人士质疑,此次刑诉法草案规定: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”可以取保,但对什么是“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”,没有界定,容易被滥用为不予取保的借口。

  “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席卡恩的案件(被控性侵女性),如果在中国不可能取保候审,他自己都认罪了,怎么可能会无罪呢?但是他毕竟是可以取保的。”律师许兰亭感慨地说:“而我们(国内)现在,取保的羁绊太多了。”

  “规定了该关的,剩下的就是不该关的。”律师张青松甚至认为,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本就不需设定条件,而是应当规定为不应当逮捕、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,都可以或应当采取取保候审。

 

监视居住可能沦为变相羁押


  除了取保候审难,与会人士普遍担心,草案不但未能解决“监视居住可能成为变相羁押”的问题,甚至是要将过去的很多不合法的做法“合法化”。

  例如,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,“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住处执行;无固定住处的,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。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重大贿赂犯罪,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,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,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。但是,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、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。”

  对于这种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”,人们担心它沦为变相羁押。

  据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新成分析,这种做法实际上早已被广泛采用。往往是在证据不很充分时,“把人关到小宾馆、小酒店,没有对外联系的自由”,“对这种监视居住的会见怎么解决?这个草案没有提”。

  事实上,在此前的“北海四律师伪证案”中,被采取监视居住的两名律师,不仅“居住”地点不在各自家中,而且被“监视居住”多日后,家属仍然不知其下落,更遑论会见权问题。

  而按此次的修正案规定,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,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,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,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,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,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。”

  同样的规定还存在于刑事拘留和逮捕的规定中。这导致人们普遍担心“秘密拘捕”可能泛滥。

  多名律师均提到,纵观世界各国,审前非羁押的方式已被普遍接受和采纳,此次刑诉法修改也在试图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规定细化,“总的思路还是希望保释成为常态,逮捕的情况成为特例”,但体现在具体条文之中,进步性有限。

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就此次修法评论称:“15年磨成的一剑,本该引起社会的激赏,但现在看来:规定的力度、进步没有说得那么大,只应该赢得一些礼貌的掌声。”